案例库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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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广州软件网络著作权律师合作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权
2002年6月20日,喻明录(甲方)与回琳(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自有的软件操作系统及源代码提供给公司使用,乙方以现金30万元补偿给甲方(其中5万元由公司在赢利后返还给乙方),取得该软件及源代码的与甲方同等的权利。在公司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合作时,甲方有优先回收本操作系统及源代码的权利。甲方同意乙方在公司中作为第一大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法人代表。 2002年6月21日至同年8月12日,回琳分四次向喻明录支付35万元,喻明录为回琳出具了收据,载明此款为“购买源代码及使用款项”。 2002年7月16日,由回琳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慧谷盈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2002年11月28日,该公司推出依据回琳和喻明录所订协议所开发的“实战家”证券信息分析系统(以下简称“实战家”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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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深圳软件网络著作权律师合作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权
2002年6月20日,喻明录(甲方)与回琳(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自有的软件操作系统及源代码提供给公司使用,乙方以现金30万元补偿给甲方(其中5万元由公司在赢利后返还给乙方),取得该软件及源代码的与甲方同等的权利。在公司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合作时,甲方有优先回收本操作系统及源代码的权利。甲方同意乙方在公司中作为第一大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法人代表。 2002年6月21日至同年8月12日,回琳分四次向喻明录支付35万元,喻明录为回琳出具了收据,载明此款为“购买源代码及使用款项”。 2002年7月16日,由回琳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慧谷盈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2002年11月28日,该公司推出依据回琳和喻明录所订协议所开发的“实战家”证券信息分析系统(以下简称“实战家”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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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广州软件网络著作权律师
迪斯克瑞特公司是Flame7。0软件的著作权人。中乐公司在其计算机上安装了Flame7。0软件,并用于影视、广告的制作设计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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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珠海软件网络著作权律师侵权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
迪斯克瑞特公司是Flame7。0软件的著作权人。中乐公司在其计算机上安装了Flame7。0软件,并用于影视、广告的制作设计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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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深圳软件网络著作权律师侵权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
迪斯克瑞特公司是Flame7。0软件的著作权人。中乐公司在其计算机上安装了Flame7。0软件,并用于影视、广告的制作设计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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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珠海软件网络著作权律师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解读
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费用;未经权利人许可授权,通过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影视剧,侵犯了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件事实: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投资拍摄了电视剧《佛山赞师父》,被上诉人于2006年11月23日获得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授权,得到上述电视剧的专有授权,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等相关权利。被上诉人发现上诉人未经其授权许可,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该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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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东莞软件网络著作权律师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解读
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费用;未经权利人许可授权,通过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影视剧,侵犯了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件事实: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投资拍摄了电视剧《佛山赞师父》,被上诉人于2006年11月23日获得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授权,得到上述电视剧的专有授权,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等相关权利。被上诉人发现上诉人未经其授权许可,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该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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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广州软件网络著作权律师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解读
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费用;未经权利人许可授权,通过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影视剧,侵犯了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件事实: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投资拍摄了电视剧《佛山赞师父》,被上诉人于2006年11月23日获得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授权,得到上述电视剧的专有授权,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等相关权利。被上诉人发现上诉人未经其授权许可,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该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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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乌鲁木齐软件著作权律师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深度评析
1999年3月9日,王利军在收到王晓燕发来的振华公司含有《刘邦传记》等10种涉嫌侵权软件《报价单》的传真后,即与其订货。王晓燕以振华公司的名义分别于3月12日和3月27日将上述游戏卡带发货给王利军,并提供叶秀娟的银行账号给王利军作汇款之用。 1999年3月19日,利军商行(甲方)和环球商行(乙方)订立《协议书》约定,甲方给乙方提供《刘邦传纪》等5种游戏卡带各3片,每片50元。3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给乙方提供《刘邦传记》等10种游戏卡带各50片,每片50元,环球商行在收到利军商行发来的这10种卡带后,即在福州一带进行销售。外星公司在发现上述事实后,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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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福州软件著作权律师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深度评析
1996年6月至1997年10月间,外星电脑公司将其开发的《楚汉争霸》《战国群雄》《魔域英雄传》《水浒传》《魔法门》《隋唐演义》《三十六计》《创世纪英雄》《英烈群侠传》《绝代英雄》等10种中文游戏软件(一下称《楚汉争霸》等10种游戏软件)到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经审查后,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发给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述10种游戏软件在全国各地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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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珠海软件著作权律师版权许可协议成立的法律形式要件
ET-2/5电子经纬仪是原告自行开发研制并于1995年投入市场的电子产品。原告对该产品的电子操作软件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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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东莞软件著作权律师版权许可协议成立的法律形式要件
ET-2/5电子经纬仪是原告自行开发研制并于1995年投入市场的电子产品。原告对该产品的电子操作软件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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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广州软件著作权律师版权许可协议成立的法律形式要件
ET-2/5电子经纬仪是原告自行开发研制并于1995年投入市场的电子产品。原告对该产品的电子操作软件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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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深圳软件著作权律师版权许可协议成立的法律形式要件
ET-2/5电子经纬仪是原告自行开发研制并于1995年投入市场的电子产品。原告对该产品的电子操作软件享有著作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