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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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原告吴某诉被告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案
吴某于2005年3月1日入职某食品公司,岗位为面包车间副主任。工作期间,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将该劳动合同的期限续订至2010年4月1日,期满后仍安排刘某在原岗位工作,但未与吴某续签劳动合同。2011年3月16日,吴某以未续签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为由,通过快递辞职信的方式向某食品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同日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食品公司支付:1.2010年4月2日至2011年3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3月15日双休日加班费及25%的经济补偿金; 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4.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期间未上养老保险的赔偿金。 朝阳区劳动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吴某的请求事项,某食品公司不服,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计算11个月),支持了双休日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金,驳回了未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食品公司提起上诉,后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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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盗取网络游戏账号也构成盗窃罪
2012年7月,17岁的田某某到河北某网络公司去打工,老板给其分配的工作是将他人盗取的问道游戏的游戏币到5173网站上去销售,田某某曾问过老板做此工作是否违法,老板回答不违法,田某某就在该工作工作直至案发。2012年10月,田某某及公司其他员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的警察抓获,被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2013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田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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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原告程某诉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攻客运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
2006年4月9日14时许,原告骑自行车由南向北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路安贞医院门口处,遭袁某驾驶的京AXXXXX大客车刮倒,造成原告天骨鹰嘴骨骨折、关节外骨骨折,袁某驾车逃逸。傅某将严某撞伤,经交警队认定,傅某付全部责任。袁某是第一被告的司机,属于职务行为,肇事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交强险,才起诉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及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经济损失,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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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李某撬锁进入童装专卖店盗窃收银机中的现金案
被告人李某于2006年11月5日零时许,撬锁进入本市朝阳区北京派克兰帝有限责任公司潘家园加菲猫童装专卖店内,从收银机内窃取人民币2137元,后被查获归案。因为认罪态度好,家属积极退赃,法院判处其6个月有期徒刑,判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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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原告严某诉被告傅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服从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
2010年3月2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大鲁店北路红军公园348路郞各庄车站处,傅某将严某撞伤,经交警队认定,傅某付全部责任。肇事车车主为姜某,该车辆所有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严某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傅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一审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