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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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基层法院 一审 于某甲与付某、于某乙、张某甲法定继承纠纷案
于某甲因与付某、于某乙、张某甲法定继承纠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主张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于某丙、张某乙的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份额。张某甲提交了于某丙、张某乙的《赠予》及视频,主张按遗嘱处理。法院经审理认定《赠予》真实有效,驳回了于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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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珠海软件著作权律师软件著作权举证责任的法律意义
上诉人系被上诉人于1994年和美国控制数据(中国)公司合资成立的公司。依据合资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已将其所拥有的软件权利全部转让给上诉人,且所有软件权利(包括衍生产品)均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将全部软件转让后,撤销了其从事ERP项目的软件中心,只保留从事CAD设计项目的研究室(技术信息系统)。被上诉人近10年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确实是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再从事ERP软件项目研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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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软件著作权举证责任的法律意义
上诉人系被上诉人于1994年和美国控制数据(中国)公司合资成立的公司。依据合资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已将其所拥有的软件权利全部转让给上诉人,且所有软件权利(包括衍生产品)均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将全部软件转让后,撤销了其从事ERP项目的软件中心,只保留从事CAD设计项目的研究室(技术信息系统)。被上诉人近10年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确实是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再从事ERP软件项目研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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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珠海软件著作权律师搜索引擎服务商之合理审查义务
被上诉人在未经被上诉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通过所运营之网站“土豆网”向用户提供电影《疯狂的石头》的在线播放,侵害了被上诉人依法享有电影作品《疯狂的石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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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珠海软件网络著作权律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被上诉人英谱公司从1995年3月起开发HS系列色谱数据工作站软件产品。1997年被上诉人推出32位“HS色谱数据工作站V4.0+”软件(简称CHRW4软件),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原审被告金顺昌自1998年9月起在被上诉人处从事技术维护和销售工作,至1999年11月8日离职。2000年10月,原审被告金顺昌作为股东与他人共同成立三锐公司。2000年4月,被上诉人发现被告金顺昌和上诉人三锐公司生产、销售了与被上诉人CHRW4软件相类似的“SR2000色谱数据工作站”软件(下称SR2000软件),该软件上载明的生产单位是上诉人三锐公司。2000年7月,被上诉人购得SR2000软件,并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软件与被上诉人CHRW4软件的相同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两个软件在四个方面存在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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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东莞软件网络著作权律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被上诉人英谱公司从1995年3月起开发HS系列色谱数据工作站软件产品。1997年被上诉人推出32位“HS色谱数据工作站V4.0+”软件(简称CHRW4软件),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原审被告金顺昌自1998年9月起在被上诉人处从事技术维护和销售工作,至1999年11月8日离职。2000年10月,原审被告金顺昌作为股东与他人共同成立三锐公司。2000年4月,被上诉人发现被告金顺昌和上诉人三锐公司生产、销售了与被上诉人CHRW4软件相类似的“SR2000色谱数据工作站”软件(下称SR2000软件),该软件上载明的生产单位是上诉人三锐公司。2000年7月,被上诉人购得SR2000软件,并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软件与被上诉人CHRW4软件的相同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两个软件在四个方面存在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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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深圳软件网络著作权律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被上诉人英谱公司从1995年3月起开发HS系列色谱数据工作站软件产品。1997年被上诉人推出32位“HS色谱数据工作站V4.0+”软件(简称CHRW4软件),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原审被告金顺昌自1998年9月起在被上诉人处从事技术维护和销售工作,至1999年11月8日离职。2000年10月,原审被告金顺昌作为股东与他人共同成立三锐公司。2000年4月,被上诉人发现被告金顺昌和上诉人三锐公司生产、销售了与被上诉人CHRW4软件相类似的“SR2000色谱数据工作站”软件(下称SR2000软件),该软件上载明的生产单位是上诉人三锐公司。2000年7月,被上诉人购得SR2000软件,并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软件与被上诉人CHRW4软件的相同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两个软件在四个方面存在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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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深圳软件网络著作权律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被上诉人英谱公司从1995年3月起开发HS系列色谱数据工作站软件产品。1997年被上诉人推出32位“HS色谱数据工作站V4.0+”软件(简称CHRW4软件),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原审被告金顺昌自1998年9月起在被上诉人处从事技术维护和销售工作,至1999年11月8日离职。2000年10月,原审被告金顺昌作为股东与他人共同成立三锐公司。2000年4月,被上诉人发现被告金顺昌和上诉人三锐公司生产、销售了与被上诉人CHRW4软件相类似的“SR2000色谱数据工作站”软件(下称SR2000软件),该软件上载明的生产单位是上诉人三锐公司。2000年7月,被上诉人购得SR2000软件,并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软件与被上诉人CHRW4软件的相同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两个软件在四个方面存在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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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中山软件网络著作权律师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与原作品著作权的客观联系
《我的成长之路》系被上诉人王文喜与刘庆江的合作作品,该文最初成稿于1997年初,被上诉人执笔,经过刘庆江的修改,加工和润色,已形成第五稿:1998年6月,上诉人何建明来到农业大学,未经被上诉人及刘庆江的许可,带走了《我的成长之路》文章的复印件。1998年11月,《中国作家》杂志1998年第6期发表了上诉人何建明的长篇报告文学《落泪是金》,全文共计20多万字,其中第一章第十五页至十七页抄袭了被上诉人及刘庆江的合作作品《我的成长之路》,共计5000余字。被告上述行为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且在文章末尾处也未加以说明,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著作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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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东莞软件网络著作权律师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与原作品著作权的客观联系
《我的成长之路》系被上诉人王文喜与刘庆江的合作作品,该文最初成稿于1997年初,被上诉人执笔,经过刘庆江的修改,加工和润色,已形成第五稿:1998年6月,上诉人何建明来到农业大学,未经被上诉人及刘庆江的许可,带走了《我的成长之路》文章的复印件。1998年11月,《中国作家》杂志1998年第6期发表了上诉人何建明的长篇报告文学《落泪是金》,全文共计20多万字,其中第一章第十五页至十七页抄袭了被上诉人及刘庆江的合作作品《我的成长之路》,共计5000余字。被告上述行为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且在文章末尾处也未加以说明,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著作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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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广州软件网络著作权律师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与原作品著作权的客观联系
《我的成长之路》系被上诉人王文喜与刘庆江的合作作品,该文最初成稿于1997年初,被上诉人执笔,经过刘庆江的修改,加工和润色,已形成第五稿:1998年6月,上诉人何建明来到农业大学,未经被上诉人及刘庆江的许可,带走了《我的成长之路》文章的复印件。1998年11月,《中国作家》杂志1998年第6期发表了上诉人何建明的长篇报告文学《落泪是金》,全文共计20多万字,其中第一章第十五页至十七页抄袭了被上诉人及刘庆江的合作作品《我的成长之路》,共计5000余字。被告上述行为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且在文章末尾处也未加以说明,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著作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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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深圳软件网络著作权律师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与原作品著作权的客观联系
《我的成长之路》系被上诉人王文喜与刘庆江的合作作品,该文最初成稿于1997年初,被上诉人执笔,经过刘庆江的修改,加工和润色,已形成第五稿:1998年6月,上诉人何建明来到农业大学,未经被上诉人及刘庆江的许可,带走了《我的成长之路》文章的复印件。1998年11月,《中国作家》杂志1998年第6期发表了上诉人何建明的长篇报告文学《落泪是金》,全文共计20多万字,其中第一章第十五页至十七页抄袭了被上诉人及刘庆江的合作作品《我的成长之路》,共计5000余字。被告上述行为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且在文章末尾处也未加以说明,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著作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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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珠海软件网络著作权律师合作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权
2002年6月20日,喻明录(甲方)与回琳(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自有的软件操作系统及源代码提供给公司使用,乙方以现金30万元补偿给甲方(其中5万元由公司在赢利后返还给乙方),取得该软件及源代码的与甲方同等的权利。在公司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合作时,甲方有优先回收本操作系统及源代码的权利。甲方同意乙方在公司中作为第一大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法人代表。 2002年6月21日至同年8月12日,回琳分四次向喻明录支付35万元,喻明录为回琳出具了收据,载明此款为“购买源代码及使用款项”。 2002年7月16日,由回琳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慧谷盈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2002年11月28日,该公司推出依据回琳和喻明录所订协议所开发的“实战家”证券信息分析系统(以下简称“实战家”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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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东莞软件网络著作权律师合作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权
2002年6月20日,喻明录(甲方)与回琳(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自有的软件操作系统及源代码提供给公司使用,乙方以现金30万元补偿给甲方(其中5万元由公司在赢利后返还给乙方),取得该软件及源代码的与甲方同等的权利。在公司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合作时,甲方有优先回收本操作系统及源代码的权利。甲方同意乙方在公司中作为第一大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法人代表。 2002年6月21日至同年8月12日,回琳分四次向喻明录支付35万元,喻明录为回琳出具了收据,载明此款为“购买源代码及使用款项”。 2002年7月16日,由回琳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慧谷盈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2002年11月28日,该公司推出依据回琳和喻明录所订协议所开发的“实战家”证券信息分析系统(以下简称“实战家”软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