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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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基层法院 一审 于某甲与付某、于某乙、张某甲法定继承纠纷案
于某甲因与付某、于某乙、张某甲法定继承纠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主张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于某丙、张某乙的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份额。张某甲提交了于某丙、张某乙的《赠予》及视频,主张按遗嘱处理。法院经审理认定《赠予》真实有效,驳回了于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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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刘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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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爷爷想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孙子,找律师做遗嘱见证
孙某是80岁的老人。孙某与妻子宓某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孙某1、孙某2、孙某3和孙某4。孙某和宓某经过多年奋斗,在北京共拥有两套房产。2018年宓某因病去世,老伴去世后,孙某3和孙某4总是来找孙某,想让孙某卖房子,把钱分给他们。孙某3和孙某4 的行为让孙某很生气,因此想立遗嘱处分两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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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赵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赵某。 被告:孙某。 2017年3月27日,原告出借给被告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2017年4月19日,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2017年6月8日,归还50万元,同时被告承诺剩余的40万元借款按照月息1.5%支付原告利息,现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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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赵某与李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
原告:赵某。 被告:李某1。 被告:李某2。 被告:李某3。 原告父亲赵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因心源性休克去世,留有与妻子陈某某(母亲)的婚内共同财产XXXX302号房屋(登记在赵某某名下)、XXX312房屋1/3共有份额(登记在陈某某名下)及存款2万元。赵某某生前于2014年5月27日,在与其无利害关系的邻居杜某某、贺某某见证下,由邻居贺某某代书遗嘱,将两套房屋中自己的份额全部留给陈某某,将存款2万元留给母亲毕某某。2015年5月28日,见证人杜某某、贺某某就其见证情况进行了公证。2015年1月1日,原告祖母毕某某因心脏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毕某某的父母、配偶均已去世,除当时已经去世的赵某某外,还有三被告三位子女在世。2016年6月17日,陈某某因心源性猝死去世,生前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遗嘱,将其名下所有财产(含两套房屋)留给原告继承,现因三被告拒不协助我办理登记房屋的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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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张某与王某等赠与合同纠纷
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 被告:郝某。 2015年4月30日,原告与王某登记结婚,2016年5月6日生育长子王某1、2018年2月20日生育次子王某2。为了便于照顾孩子,原告带着孩子到山东老家居住,不时来京看望王某。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郝某发生婚外情,王某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支付宝和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郝某赠与财产共计10万元。2018年7月13日,通过微信转账向郝某转账1万元。上述11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郝某转账11万元,该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原告同意,且非用于生活需要,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且二被告之间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故该赠与合同无效,郝某应将涉案11万元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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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张某2等与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张某1。 原告:张某2。 被告:张某3。 被告:唐某。 2017年4月27日,张某3起诉要求继承张某某和田某某的遗产,后经法院调解解决几方纠纷,但就北京市朝阳区柳芳某里某号楼某层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因登记在张某3名下,未进行遗产分割。二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起诉张某3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在诉讼过程中,二原告得知张某3已经补办了产权证并将涉案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唐某。张某3与唐某签订的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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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杨某1与杨某3等继承纠纷
原告:杨某1。 被告:杨某2。 被告:杨某3。 原告父亲杨x于2011年11月17日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其名下留有与妻子索xx夫妻共同财产即诉争房屋。杨x去世后,杨某3将诉争房屋长期出租并取得租金,但租金一直未分割。2018年4月27日,索xx去世,去世前未留遗嘱,去世后其遗产未分割。2018年6月,二被告将诉争房屋再次出租并收取租金,但租金仍旧未分割。原告认为杨x、索xx均已去世,其遗产应予分割,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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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王某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某。 被告:余某。 原告与被告原系恋人关系。2016年2月2日,被告在购买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海逸路北侧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时向原告借款359932元用于支付购房定金、首付款及其他款项。2017年2月3日前,被告陆续偿还260000元,尚欠99932元未偿还。经我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不予理会。 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后,律师认真分析原告提供的材料及证据,并提交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余某偿还借款99932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2.判令余某支付律师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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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陈某与温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某。 被告:温某。 原告曾在饭店上班,被告系饭店的顾客,因为被告经常去,后来双方成为朋友。2011年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通过汇款形式将借款支付至被告账户。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法院递交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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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藏某与臧某继承纠纷
原告:藏某。 被告:臧某。 原、被告系兄妹关系。被继承人吴某(原告母亲)与原告父亲藏某某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原告和被告两个子女。原告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0年9月6日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1和XX2号两套房屋,登记在藏某某名下,并于2001年5月10日取得京房权证朝私字第XXXX号和京房权证朝私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父亲藏某某于2012年12月25日去世,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上述两套房产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均归原告所有,原告享有上述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被继承人吴某于2015年2月28日去世,其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原、被告继承。但被继承人自2005年起患中重度老年性痴呆,生活不能自理,原告全职照顾母亲,每天为母亲洗漱喂饭喂水、翻身按摩,记录病情,入院出院抬担架,住院期间每天陪伴,2014年被继承人不能进食,每天鼻饲管喂食十次,精心护理。原告数十年如一日的照顾母亲,对母亲倾注了全部心血,原告在被继承人生前尽了全部扶养义务,去世后全程操办丧事,被告对上所述从未有任何协助,未尽任何赡养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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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刘某。 被告系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3号楼15A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014年10月11日,原告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签订了《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为2.79元/平方米/月。业主应当每半年交纳一次物业服务费。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止。交费期截止后10日内未缴纳的,按日计收滞纳金。现被告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却不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自2013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期间,拖欠物业管理费共计17626.22元、滞纳金3525.24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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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告朝阳区某小区业委会于2014年10月20日向原告公司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款单》。2014年10月21日,原告公司向被告朝阳区某小区业委会指定账户汇入150000元。之后原告公司多次向被告朝阳区某小区业委会讨要上述借款,被告朝阳区某小区业委会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