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盗窃案
裁判摘要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局正在侦查刘某盗窃案,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取保候审,期限从2026年07月24日起算,刘某应当接受保证人卢某的监督。
案件正文
【案情简介】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局正在侦查刘某盗窃案。【办理情况】犯罪嫌疑人刘某,性别男,出生日期:****年**月**日,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单位及职业无,联系方式137****6351。因刘某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局依法办理取保候审。【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取保候审,期限从2026年07月24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卢某的监督。
决定结果
决定对刘某取保候审,期限从2026年07月24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卢某的监督。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