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接担保性质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
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担保方式可分为保
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二、间接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
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三、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四、间接担保的具体形式
1.货物是否收取均须付款合同:买方与卖方达成协议,买方承担按期根据规定的价格向卖方支付最低数量项目产
品货款金额的义务,而不管事实上买方是否收到合同项下的产品。该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买方必须定期支付
(2)买方每次支付不得少于某一固定最低金额
(3)买方在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是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
2.设施(或劳务)是否使用均须付款合同:项目设施的用户对项目设施的使用量无论是否达到合同预定的标准,都必
须无条件地支付某一个固定最低金额的使用费
3.取得货物付款合同:项目产品交付或劳务实际提供的情况下,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固定价格定期支付某一最
低数量的产品或劳务的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