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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担保

民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交叉担保是指当单一借款人提供多个贷款作为证券化的抵押品时,可以用每一个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来共同担保所有的贷款。

一、交叉担保的性质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

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担保方式可分为保

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二、交叉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
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三、交叉担保的优先序列

  交叉担保一般在项目资产和现金流量控制上的优先序列是最高级的,高于给予贷款银行的资产抵押和信用保证。

如果在一个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中,各个投资者采用各自不同的资金安排,有的投资者采用项目融资方式,有的投资者

不采用项目融资方式,或者不同的银团分别为投资者安排项目融资,这个矛盾就会变得十分突出,因为如果一个投资

者违约了,多数情况下这个投资者将会是对其它投资者的违约(交叉违约)和对贷款银行的违约(融资违约)同时发生,如

何在项目非违约方和贷款银行之间处理违约方的项目资产及其权益的抵押权问题也就成为一个敏感但是又必须解决的

问题,这里既涉及到投资各方在项目的利益,也涉及到违约方贷款银行在项目中的利益。

785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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