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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圈

民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圈是指多家企业通过相互担保或连环担保连接到一起而形成的以担保关系为链条的特殊利益体。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规模不断增长,保证担保贷款也随之增加,客户问互保或连环担保彤成了担保圈贷款。担保圈的形成使原本不相连的公司变得息息相关,圈内一个企业的风险会沿担保链条扩散传导,引发圈内其他企业贷款风险。

一、担保圈的分类

  担保圈按其担保链条形态可以分为简单互保、连环担保、交叉担保、“倒金字塔”式担保、“家族式”担保。

  1.简单互保。即A企业为B企业提供保证,同时B企业为A企业提供保证.二者构成一对互保关系。

  2.连环担保。即A企业为B企业提供保证,B企业为C企业提供保证,C企业为D企业提供保证等等.圈内企业户数

一般超过3户,共同构成一条担保链。

  3.交叉担保。即A企业为B企业提供保证,B企业为C企业提供保证,C企业为D企业提供保证,同时,C企业又为A

企业或B企业提供保证。较之连环担保,交叉担保的担保关系更加错综复杂。

  4.“倒金字塔”式担保。即母公司为若干个子公司提供保证,子公司又为更多个孙公司提供保证,从担保链条形

态上看类似“倒金字塔”,或称“集团式担保”。

  5.“家族式”担保。即家族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彼此提供保证。

二、担保圈的成因分析

  从担保圈的成因分析来看,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市场环境制约。受制于现行金融环境.银行贷款仍是企业融资主要渠道.直接融资市场规模有限。尤其在上

市公司中,互 保、关联担保现象更为普遍。担保圈中的上市公司互相担保,或为大股东及关联公司担保获得大笔贷

款,而贷款则大部分流向大股东,或通过投资流出,如“德隆 系”担保圈、“天宝系”担保圈等等。

  二是法令制度缺陷。现行《担保法》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多个担保人中的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

任,且保证人有权 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商业银行经营实践中,很多反担保人都是债务人本身,这就导致了互保

关系的普遍存在,且现行的监管法规中,对互保、连环担保圈内保 证关系的对数、金额、涉及的企业户数也没有限制

性规定,有些关系复杂的担保圈涉及的债权债务总额甚至高达数百亿。

  三是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偏好。担保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商业银行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在企业不能或

不愿提供抵质押 物的担保情况下,也认为人的担保“有总比没有好”。即便对于一些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也要求提

供保证担保而不愿发放信用贷款,客观上也导致担保圈的形成, 且容易出现“用担保圈垒流动资金贷款”、“用流动

资金贷款垒大户”的情况。

669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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