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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

行政法

公务员考核通常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察评价的行政组织活动。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等依据的制度。

一、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是指对公务员进行全面考察的具体项目的总和。考核内容在西方国家中,包括品德、功绩、学识、能力、健康等诸因素。日本对公务员勤务评定的内容共36项因素,可概括为四大项,即勤务实绩、性格、能力、适应性。美国对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有三个方面: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工作适应能力。西方国家的考核内容,主要以工作寡绩为主,同时较重视对协调合作精神的考核。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是在总结我国四十多年来国家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的经验,同时借鉴和吸收资本主义国家有益的经验的基础上确定的。1979年,中组部明确提出干部考核内容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这是第一次从立法的高度对我国公务员考核内容的确认。

  (一)德

  德主要包括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两个方面。政治思想又可细化为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基本态度和对事物的基本认识两大指标;道德品质又可细化为职业道德和 社会公德两大指标。依此类推,这些指标都可继续分解、细化为更具体的指标,从而将公务员在德方面的考核内容具体化。依据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公务员 在政治思想方面的表现主要是指公务员能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能否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能否从本地区、 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巨大的物质财富。

  考核公务员的政治思想,主要是考察其能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这是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思想,它贯穿 在《公务员法》的各个管理环节中。作为公务员,因其身份与职责的特殊性,必须强化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公务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包括遵守宪法、 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等项基本内容。公务员遵守的基本社会公德包括不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不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活动,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不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不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等项内容。

  对德的标准,应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二)能

  能主要包括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计划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项基本能力,以及利用现代化设备办公的能力和某些特殊的专业技能。在知识经济已见端倪、人类已跨入21世纪的今天,还应逐步将英语会话能力、汽车驾驶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视为公务员必须掌握的三大基本技能,将其作为公务员任用必须具备的条件并及时纳入公务员基本能力的考核内容之中。当然,考核公务员的能力应以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为准,不能面面俱到,更不能求全责备。

  (三)勤

  勤主要包括公务员的出勤情况和努力工作的情况。它是国家公务员责任心和事业心的具体体现。主要通过考察公务员工作上是否具有积极性、主动性,是否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在业务上是否勤学肯钻,勇于创新,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以及遵守劳动纪律和出勤情况等来衡量。

  由于公务员的公务活动具有整体性,公务员之间、公务员工作部门之间需要协同配合、互相支持;由于公务员的公务活动具有服务性,公务员必 须坚守岗位,热情周到地为社会公众服务;由于公务员的公务活动具有急迫性,直接关系到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的问题,不能延误推诿;由于公务员的公务活动是政 府组织活动的具体化,必须不断提高其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效益,所有这些,都使考勤在公务员考核中占有重要位置。

  西方国家对公务员的考勤,一般都规定得非常具体。美国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工作时数,每周五日,每日八小时,并且考察他们是否按时上班, 用签到簿或到工卡片,详细记录每一个公务员到工、休息、离工的时间,各种签到簿、到工卡由主管长官掌握。我国在实行公务员制度中,应当参考国外考勤制度的 先进之处来尽快完善我国公务员的考勤制度,以确保公务员的积极性、纪律性、责任感,并把出勤率落到实处。

  (四)绩

  绩主要是指公务员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它是我国公务员考核中最重要的内容。

  西方国家非常重视考核公务员的实绩。美国政府1950年通过的《工作考绩法》规定,各机关对公务员采用工作考绩制,具体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以及工作的适应能力三方面因素。日本在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强调实行“成绩主义”,认为工作人员各种素质的好坏,集中地表现在工作的实际成绩上,水平高、态度好,工作成绩必然是优异的。所以,工作成绩被作为考核的主要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级各类公务员职位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千差万别,在具体考绩中应当体现出各自的特点,不应强求统一。再者,在考绩中应当体现质量第一、质量“重于泰山”的精神,工作中凡有渎职失职行为者,都应视为考绩不合格。

  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的四个方面中,考“绩”是主要的考核内容,这是因为,“工作实绩”是工作人员实际为社会做出并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成 果,是一个工作人员的能力、态度、素质的综合反映,公务员德、能、勤等方面的表现也必然会从工作实绩中表现出来。同时,国家行政机关效率提高最终也要靠公 务员工作实绩的提高来实现。当然,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并不是说可以用考“绩”来代替对其他方面的考核,而是说,在考核德、能、勤时,要注意这三者同“绩”的 联系。实际上,德、能、勤、绩四方面构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公务员的考核将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公务员考核的等次及标准

  公务员考核等次是对考核结果的表述。国外对公务员的考核等次规定不一,一般以三等和五等者居多。如美国文官考核分三等,即优秀(超过工作标准要 求)、满意(合乎工作标准要求)、不满意(未达到工作标准要求)。英国的文官考核分五等,即A(特别优秀者)、B(优秀者)、C(满意者)、D(普通 者)、E(不合格者)。参考各国的考核等次,总结我国干部考核的历史经验和实际情况,《公务员法》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 个等次。对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关于各等次的基本标准,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5条做了明确规定,具体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6条还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公务员总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评为“不称职”的人员处理是极为严厉的,故在实践中被评为“不称职”的人员是极少的,而“优秀”国家公务员的比例 最高不得超过15%,故绝大部分人员都集中在“称职”等次,难以真实反映公务员的差距,也影响了考核的激励作用,故人事部于1996年初又做了如下补充规 定:“对于那些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 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

  公务员考核制度实施以来,考核工作已逐步纳入规范化的轨道,这对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提高公务员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考核实践中,许多单位反映,考核结果确定为三个等次过少,希望再增加一个基本称职等 次。为此,2000年11月13日人事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规定:“为增强考核等次的可操作性,使考核结果更具警示作用,针对 考核中存在的‘称职’等次平台过大的问题,继续试行增设‘基本称职’等次,并加以规范。‘基本称职’等次列于‘称职’和‘不称职’等次之间。‘基本称职’ 等次的标准是: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增设‘基本称职’等次后,年度考核‘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1个月考验期’的原有规定,不再执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加强对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指导,人事部2000年11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迸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 的意见》还提出:健全考核制度,增加考核的透明度,试行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公示制度。在年度考核中,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范围 内实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公示期限内如对“优秀”等次的人员有异议,可以向考核委员会反映。考核委员会要认真调查核实反映的情况,根据公示结果,审核 “优秀”等次的人员。考核委员会对反映人和反映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并向反映人通报调查结果。对事实不具体的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三、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公务员考核有很强的政策性、规范性、科学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客观公正是公务员考核最基本的原则,必须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同时也应遵循其他有关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所谓“客观”,一方面是指要实事求是地对公务员作出评价,另一方厩是指要全面地反映被考核公务员的情况,避免主观片面。所谓“公正”,是指)(寸任何公务员,不论其民族、性别、出身、职务、文化等情况,都要严格按照斯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不能在标准掌握上宽严不一。

  在实际考核中要作到客观公正,首先,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公务员考核中,要尊重客观事实,如实反映情况,得出符合实际的考核结论。只有坚持实事求是,才能激发和调动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才能达到公务员考核的最终目的。其次,必须要有严格的标准。 国家公务员考核是一项严肃和极其重要的工作,是审查、选拔和奖惩公务员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最后,必须坚持公道正派的作风。公道正派是对考 核者的基本要求。在考核过程中,考核者必须力求公正,努力摒弃个人偏见,广泛听取各方丽意见,端正考核态度,保持良好的作风。

  2.注重实绩原则

  所谓“实绩”,是指公务员通过努力,为社会作出并得到社会承认的劳动成果,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它是公务员知识、能力、态度等综合素质的反映。因此,在考核公务员时,在坚持德才标准的前提下,注重实绩非常必要,这既是任人唯贤的体现,也有利于克服“论资排辈”的弊端,同时有勖于鼓励公务员之间平等竞争、提高工作效率。注重实绩已成为现代人事考核的重要原则,并受到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

  3.民主公开原则

  民主公开原则即通过征求意见、民主评议、民意测验和公务员代表参加考核组织等方式,公开地对各级公务员进行考察;以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坚持民主公开原则是确保考核质量的需要,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的优越性。

  考核中的公开,主要指以下几点:一是公开考核的目的与方法。考核前先公布为什么要考核,是例行考核、晋升考核还是选拔考核,使大家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二是公开考核的内容与对象。即考核前要把具体内容、程序、要求及对象公布于众;三是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4.结果兑现原则

  考核必须作为公务员的加薪、晋升、转岗、辞退、培训等管理过程的基本依据,只有这样,考核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否则,考核只能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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