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惩戒的内容
国家公务员法将惩戒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因违纪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因违纪给国家和 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可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因严重违纪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务的,可给予撤职处分;因严重违纪不适合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可给 予开除处分。
二、公务员惩戒的原则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违反纪律,就要受到惩戒。对公务员的惩戒必须遵守以下以下原则:[2]
(2)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3)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4)教育与惩戒结合。
对公务员的惩戒不是目的,而仅仅是一种教育公务员的手段。当公务员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对错误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就应该免予处分。当公务员违纪行为较重,只有给予惩戒才能达到教育受处分本人,就应给予必要的处分。同时要帮助犯错误公务员找出犯错误的原因,总结教训,提出今后的改正措施。处分期满的,要及时解除处分。
三、公务员惩戒的种类
综合西方国家有关公务员惩戒的规定,惩戒的种类一般可分为精神惩戒和实质惩戒两大类。[3]
实质惩戒是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公务员进行的处分,包括物质惩戒和职务惩戒两种。物质惩戒主要指经济方面的惩戒,如罚款、减薪、停薪、停算年薪或取消某种津贴、待遇等。职务惩戒与其他几种惩戒方式相比,是最严重、最严厉的一种惩戒形式。其主要方式有降级、降职、调职、离职,停职、停止晋升、撤职或开除等。这种惩处使公务员在名誉、地位、经济各方面都受到损失,用于惩治国家公务员所犯的严重的违纪行为。这种惩戒方式在各国政府中都普遍地被采用,是公务员惩戒中的最后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