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辞退的特征
公务员的辞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辞退是各级机关法定的基本用人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公务员机关有依法解除不适宜继续在机关工作的公务员职务关系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有公务员机关才能行使,是公务员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公务员只是这种权利关系的被动客体。
(2)辞退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定的事由。只有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事由出现后,才能终止公务员机关与公务员的职务关系。超出规定的条件,非因法定事由,公务员不得被辞退。
(3)辞退公务员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如不符合法定程序,做出的辞退决定是无效的。法定程序既是公务员权利的有效保障,又是对公务员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必要限制。
(4)被辞退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待遇。按照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一定的辞退费。
二、辞退的条件
三、不得辞退情形
四、公务员辞退的法律后果
与公务员辞职相似,公务员辞退的法律后果主要也有三个方面:职务关系的消失;辞职后的待遇;重新进入公务员系统的条件。
(1)职务关系的消失。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负有执行国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受公务员的各项权利,无需履行公务员的义务,与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也就消失了,不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
(2)辞退后的待遇。被辞退的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一定的辞退费,即被辞退的公务员在暂时丧失职业后、再次就业前可以从社会获得物质上的帮助,主要包括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等。这是保障待业期间生活的必要措施。
(3)重新进入公务员系统的条件。公务员被辞退后,可以从事新的职业,形成新的职务关系。如果想重新回到公务员队伍中来,则必须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或调任规定,参加录用考试或履行调任程序,合格者才能重新成为公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