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退休的条件
所谓公务员退休条件,是指公务员获得享受退休待遇的权利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退休条件主要包括年龄因素和工作年限(工龄)两方面。其他条件如身体欠佳、劳动环境恶劣等,可以通过降低最高退休年龄的方式使其提前获得享受退休待遇的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在几次颁布的退休规定中,所确定的退休年龄条件与工龄条件差异较大,充分体现了适合当时需要的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应当退休的条件有两种:一是年龄条件,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是身体条件,即丧失工作能力的。凡是符合这两种条件之一的公务员,都必须退休,并享受规定的退休待遇。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自愿退休的 条件为:①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②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退休。这项规定明确指出, 具备了上述条件就已经获得了享受退休待遇的权利,而是否立即行使这一权利,则必须充分尊重本人的意愿。但是否能够实现退休,最终还要经任免机关的批准。
二、公务员退休的程序
公务员达到退休条件后,除一部分暂缓退休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外,一般由其所在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决定。
1.退休的程序因退休方式不同而异
符合强制退休条件的,无需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自愿退休条件的,由达到条件的公务员本人主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经人事部门审查后,报任免机关批准,再通知本人。
2.公务员退休的审批
审批由任免机关进行,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公务员退休事宜。任免机关在审批时要审查退休条件和退休理由,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对批准退休者,要确定其待遇,颁发退休证书和落实安置地点。
3.退休公务员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在达到退休条件的前1个月,公务员将被通知;退休手续在达到退休条件后随时可以办理,并应在1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
三、公务员退休的方式
所谓退休方式,是指国家根据需要和公务员在退休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制定的、约束力不同的享受养老待遇的规定。主要表现在确定退休条件时考虑本人意见的多寡。退休方式一般包括自愿退休和强制退休两种。
自愿退休,又叫可以退休,是指具备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以自愿申请退休。这种退休方式的出发点是充分考虑公务员的权利,充分尊重本人的意愿。强制退休,也叫应当退休,是指达到法定的最高退休年龄之后,由任免机关命令其停止工作,办理退休手续。确定这种退休方式的出发点是偏重于考虑公务员必须履行义务的因素。此外,还有推迟(或暂缓)退休和伤残退休两种。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在干部退休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不少成效。但由于在总体上没有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起来的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又不严格。所以多年来我国实行的只是自愿退休制度,而没有严格执行强制退休制度,致使一些达到退休年龄甚至超过退休年龄者仍然不退休,造成了干部队伍的严重臃肿和老化。
建立和实行公务员制度,必须将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公务员制度根据退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将退休分为“应当退休”(实质就是强制退休)和“可以退休”(实质就是自愿退休)两种情况。这是因为:如果只有自愿退休而没有强制退休,实践证明退休规范难以推行;如果只有强制退休而没有自愿退休,则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得不到充分体现。将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规定,则较好地体现了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实质。它对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务员退休制度,实现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法制化、经常化、规范化的目标,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