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医疗过失的情形
构成注射医疗事故的注射过失行为主要有:
1. 违反无菌操作规范。注射器、注射处所未消毒或消毒液浓度不够导致消毒不完全,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2. 对过敏药物,未按规定在注射前做过敏试验;或者过敏试验违反规范和技术如试液浓度不够,导致试验结论错误;或者试验判断有过失,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
3. 违反注射后的观察义务,致使不能及时处理注射反应或意外;或未依规定准备抢救药品器械,延误抢救,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应注意,医方只对意外反应抢救不力的后果负责。
4. 违反安全注意义务或技术,致使注射器械残存患者体内的。
5. 违反注射技术常规,致使注射部位错位如静脉与动脉搞错或使药液渗漏在血管外;或注射方法错误,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6. 违反注射查对、检查义务,误注液体或注量错误或注液质量缺陷或注射步骤违反注液使用说明,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应注意,注液质量缺陷不能查知,医方在购买、保管中又无过失的,不构成医疗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