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制剂医疗过失的情形
医疗机构及其制剂人员的制剂配制过失,导致医疗事故的行为主要有:
1.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非药学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药剂配制工作,致使制剂质量差错,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2. 医疗机构进行制剂配制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致使制剂质量差错,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3. 配制制剂所用原料、溶媒及其他附加剂的质量不合药用标准,致使制剂质量差错,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4. 制剂人员违反配制常规和规范,致使制剂成分、用量差错或污染,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5. 违反规定,制剂未经分析检验而使用,或未注明制剂名称、用途、用法、注意事项及制剂日期之标签,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6.使用毒药、限制药及麻醉药时,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7.其他违反制剂配制、管理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