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理解释指在文理之外寻求解释依据的解释方法的统称,如参酌立法背景、沿革、目的、社会需要等因素(依据)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对论理解释,按照使用方法(依据)的差异,又可细分为: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等。这些解释方法本身与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冲突。但是违反解释法律的规则、超越社会常理任意解释法律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分类
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方法。
(1)扩大
解释,是指超过被
解释对象的字面含义或日常含义范围,如扩展、使用该字词的较为边缘含义,但没有超出该词句的应有含义范围,或者说仍在该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之内,因此也没有超出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2)缩小
解释,是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3)当然
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
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
适用范围之内。
(4)反对
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
解释方法。
(5)补正
解释,是在刑法文字发生
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
解释方法。
(6)体系
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
解释方法。(目的在于避免断章取义)
(7)历史
解释,是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
解释方法。
(8)比较
解释,是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
立法与判例
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
解释方法。
与论理解释的关系
司法者在对刑法条文中的词语进行解释的过程中,文义解释居于首选的位置,若行为并未被词语通常含义所容纳,然后再进行历史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等。但是最终做出的解释必须在该词语语义的射程范围之内,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导致法律虚无主义。也即是,文义解释不仅是解释的出发点,也是一切解释的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