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撤销与终止的区别
行政行为的终止,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某些法定因素而不再向后发生法律效力。终止与撤销的区别:
1)被撤销的行政行为的效力自始不复存在,而终止的行政行为自终止之日起不再有效,先前经过的部分依然有效。
2)被撤销的行政行为是因其违反,而被终止的行政行为并非其违法或不当。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因行政行为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由有权的机关对其予以撤销,使其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
行政行为的撤销须由有撤销权的机关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这些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