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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之债

民商法

不可分之债是与可分之债相对应的概念,是以不可分割的给付为标的的多数人之债。其中, 债权人为多数的称不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的称不可分债务。不可分的原因,有的是由标的物的性质决定的,如给付标的是一匹马;有的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如约定必须一次性清偿。

产生原因以及成立条件

不可分之债主要由于法律行为而产生

不可分之债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债的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

第二,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

第三,债的标的不可分,即一个给付分为数个给付时,有损于其性质或价值。任何之在性质上或依法不可分者,均可成立不可分之债,因为此时当事人不可能按照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债务

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

第一,不可分之债虽可准用连带之债的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

第二,不可分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之债可以部分履行;

第三,对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 人发生之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等请求,有绝对效力,而对不可分之债务,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我国民法未有不可分之债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民法虽未有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但我国民法之按份之债已有可分之债之性质。但从各国民法来看,按份之债与可分之债是有区别的。

不可分之债的效力

不可分债务

不可分债务的效力,原则上准用连带债务的相关规定。

不可分债权

根据德国法的相关规定,不可分债权的效力可为:

1. 多数债权人必须共同请求债务人履行,各债权人也可以为全体债权人向各个债务人履行

2. 债务人必须向全体债权人履行,也可以为了全体债权人向各个债权人履行,但须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必须向全体债权人履行是不可分债权的履行原则,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而所谓债务人也可以为了全体债权人向各个债权人履行,则是为了方便债权人和债务人。全体债权人的同意则是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条件。

3. 就不可分债权人一人所发生之行为或事项,如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所为之债务免除或变更,对他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533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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