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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

刑法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一、假想防卫概述

假想防卫是指一个人由于想象和推测,在认识上产生了错误,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存在,因而错误的实行了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

对于假想防卫而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解决,即如果属于行为人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应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注意的是,对实施假想防卫的行为人,被害人有权实行正当防卫。[1]

二、假想防卫的构成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

三、假想防卫的性质认定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2]

四、假想防卫的处理原则

1、假想防卫不应以故意犯罪来处理。

2、假想防卫可以过失犯罪论处。

3、在某些情况下,假想防卫的行为人产生存在不法侵害的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对此,应当视为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五、假想防卫与事先防卫的区别

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人预先加以打击,属于“事先防卫”。如甲、乙在激烈争吵之后,甲看见乙扛着锄头朝他家走来,便绕到乙的背后,一石头将其砸伤或砸死。乙朝他家走来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来打架滋事,但是乙还在路上,尚未开始实施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甲属于事先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另一种可能是乙根本无不法侵害的意思,不过是路过而已,那么,甲属于假想防卫。

六、假想防卫的司法认定

1、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实施防卫的处理。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是否可以实施防卫,应分两种情况,如果防卫人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般不能实施防卫,但可实行紧急避险;如果防卫人并不知晓侵害人是无责任能力的人,在遭受侵害时,出于防卫意图实行了必要的“反击”,对这种情况应作为假想防卫处理。因为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虽然是一种对社会有害的行为,但并非不法侵害行为。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人的有罪过或有过错的行为,也只有这种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而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要么是因为年幼无知(不满14周岁的人),要么是一种生理上的病态反应(严重精神病患者),此种行为不能成为法律否定评价的对象,也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行为人将此种侵害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受害行为,显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只能作为假想防卫对待。此时,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是无责任能力人而没有预见,主观上有有过失,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则应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侵害人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主观上无犯罪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上的责任。

2、互为假想防卫案件的处理。互为假想防卫的双方客观上都不是不法侵害行为,但在主观上却又都认为对方的行为是不法侵害,并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造成严重的后果。例如,某便衣警察在某公司门口执行抓捕任务时,误将从公司门里出来的公司会计当作对象上前进行抓捕,公司会计身带现金去银行存款,以为有人抢劫,而警察认为是人犯抗拒抓捕,双方发生冲突,结果会计将警察打成轻伤,警察开枪将会计击成重伤,这是比较典型的互为假想防卫的案件。这里,无论是会计还是警察的行为都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因为,会计和警察双方都误解了对方行为的性质,以为对方是在实行不法侵害,因而实施反击。当然处理此类案件,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清责任主次、过失大小,妥善处理,对存在犯罪过失的,应以过失犯罪追究责任,对属于不能避免发生错误的意外事件一方,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假想防卫性质发生转变的案件处理。实践中,假想防卫常常会因为对方的声明、表白或他人的解释等原因,而使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弄清事实真相、消除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此时,如果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及时停止了“防卫”行为。则其行为的假想防卫性质不变。如果该行为人继续进行反击,将错就错,那么,其行为的性质就由假想防卫转变为故意侵害行为,造成后果的,当以故意犯罪处理。例如,甲在舞厅跳舞时为争舞伴被他人打倒在地,从地上爬起后,见乙正朝自己冲过来,以为乙是刚才参与打他的人,上前抓住乙,两人发生扭打。而实际上乙是过来制止打架行为的保安。此时,舞厅里的经理告诉甲认错了人,乙并没有参与打甲,而是前来制止的保安。但此时甲因自己的眼镜被乙打碎且鼻子也被打被流血,觉得很没面子,非常恼火,上前一脚将乙踢成重伤。此案中,虽然甲开始的行为是针对乙的一种假想防卫,在舞厅经理明确告知其事实真相后,甲本应立即停止“反击”行为,但甲为报复乙,又故意实施加害行为,将乙踢成重伤,其后续行为显然是故意为之,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理。

 

1014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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