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五条规定,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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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系指采用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系指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无论在刑事诉讼中还是民事诉讼中,均应当排除,此种规则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五条规定,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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