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
民商法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20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0
相关词条
-
要约撤销
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
-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
-
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
-
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是“要约人”的相对方,又称为承诺方,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愿
-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
-
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
-
全面要约收购
全面要约收购是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
-
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
-
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约束力。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
-
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失效,也可以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者要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