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起刑点怎么认定?单次还是累计?
受贿起刑点怎么认定?
1、单次还是累计?
2、如果是累计,是同一行贿对象累计还是所有行贿对象累计?比如说,张某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了甲800元,收了乙2000元的土特产,收了丙100元的烟,收了丁500元的酒,收了戊2000元,收了己200元的水果……不一一列举,累计收受钱物已超过起刑点,但对每个具体行贿对象的收受金额都未达到立案标准。请问对张某是否应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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