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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劳务 山东 省直辖县

入职时交了500押金,辞职时公司不予退还,这有法律根据吗?

1 解答 0 浏览 2016-08-22 22:07
我在电子厂工作,入职时交了500押金,现在想辞职,结果人家押金不退还,请问这个有法律根据吗?
律师解答共 1 条
耿一铭
{:($ans['nickname'] ?: ($ans['username'] ?: '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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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入职时单位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在辞职时未返还的,你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根据《[law@119587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law]》第[art@1195874#9,6264243]9[/art]条、第[art@1195874#84,6264318]84[/art]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0 有用 2016-08-23 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