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综合计算工时的办法,周日加班费为1.5倍,有何法律依据?
您好,我是北京某公司一个普通的职工,我们每天上班11小时,单休(每周六),两班倒,公司说是综合计算工时的办法算加班,每个月167小时,超出的按照1.5倍给加班费,我想问一下,因为我们每周六休息,周日都照常上班,是不是周日应该给算2倍加班费,而不是1.5倍?请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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