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家中被盗,保管物丢失,保管人需要赔偿吗?
唐某)的相亲对象(宋某),因为要外出进厂,把笔记本电脑留在唐某这,(唐某是在公司上班,在外和朋友合租了一套房子),宋某是因为需要进工厂,且由于 是相亲对象,彼此熟悉,因为不想带着笔记本走(工厂是安排的集体宿舍,且唐某有提出叫宋某带上笔记本,但是宋某拒绝了),所以把笔记本留在唐某这。是无偿 保管的。 今天唐某家中夜晚被盗,虽然当时唐某和她两个朋友都在家睡觉(三女),但是都毫不知情。请问唐某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需要承担责任,那么需要承担多少? 为什么?
律师解答
你好,无偿保管对保管物的灭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law@112826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law]》第[art@1128261#374,5336575]374[/art]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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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8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