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用工资质的包工头,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我是不具备用工资质的包工头,我是与劳务分包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那么这边的法院一般会判决工人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要求支付工人工资吗?因为我查阅过一些案例,由于法律目前对包工头的社会地位不予定义,所以法院一般会认为工人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和劳务分包公司,所以拿太不准,请律师帮忙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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