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木雕观赏后擅自出售行为为什么不能确认无效?
2015年,朋友李某在我家中欣赏木雕收藏时,对某一件木雕甚为感兴趣,遂提出借走观赏一段时间。经我同意,李某取走木雕。后有相同爱好的张某在李某家中见到该木雕,也非常喜欢,提出购买该木雕,李某告知张某木雕属于我所有,张某遂让李某代为沟通。李某将事情告知我后,我拿不定注意,没有明确答复李某。一段时间后我向李某讨还木雕,李某告知以为我欲出售逐已经将其卖给张某。我向张某讨要木雕未果,起诉法院确认李某与张某买卖合同无效,结果判决我败诉。请问李某擅自出售属于我的物品,为什么不能确认合同无效?
律师解答
您好,对方属于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取得的,该买卖合同有效,你只能主张李某返还出售所得货款。
根据《[law@12407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law]》第[art@1240707#66,6555012]66[/art]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016-08-12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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