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酒后施工受伤,出包方是否应出于人道主义承担部分医药费?
罗某,男,28岁, 2016年6月11日中午喝酒,下午在装修工地上做工时不小心用电锯锯到手,包工头马上送到南方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20000元。本工程是包工头与他人协议承包,工程总金额16000元,想请教一下律师,这种情况下包工头是否有权请求出包方尽点人道主义出点医药费?
律师解答
您好,建议申请工伤认定,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医疗费等赔偿。
根据《[law@129083]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law]》第[art@129083#14,3286044]14[/art]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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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3 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