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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吉林 葫芦岛市

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1 解答 0 浏览 2016-07-05 11:20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请问其错在哪里?
律师解答共 1 条
刘律师
刘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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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139,6265006]139[/art]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6-07-05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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