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用工期限未到,被单位辞退,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某单位,与某人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用工期限末到,单位以某人与他人发生争议影响了本单位声誉而要辞退,请问,某人可以向单位提出末到期限内的经济补偿吗?
律师解答
你好,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law@12484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law]》第[art@1248431#39,6635419]39[/art]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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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 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