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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下班离开公司后发生车祸伤残九级企业如何可以尽量少赔一些?
劳动劳务 北京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下班离开公司后发生车祸伤残九级企业如何可以尽量少赔一些?

1 解答 0 浏览 2014-12-18 18:33
问题补充
2007年9月13日,韩某被某公司招为前台接待,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韩某2007年9月20日下班离开公司后发生车祸。2008年1月,韩某向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其认定为工伤,2008年5月,韩某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但是该公司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昌平,而其入职登记表上填写的家庭住址和通讯地址为房山,韩某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视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公司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发生交通事故后,韩某未再到公司上班,公司也未通知韩某上班,劳动合同2008年9月12日到期。2009年3月,韩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以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的工资。2008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韩某为工伤,只是公司当时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程序,仲裁支持了韩某请求,赔偿费用共计4.9万元。问题是韩某填写地址和交通事故地址不符合的情况,是不是应该认定为工伤,赔偿合理不合理?如果企业想要减少自身的费用应该是哪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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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删除律师
2014-12-18 18:33
您好,针对你的问题我想说这可以根据工伤的重复赔偿问题来判断,如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须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则不必再重复给付。 二:工伤待遇协议赔偿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如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工伤认定错误的处理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经审查核实发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确有错误,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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