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合同的劳动补偿
你好,我要咨询的问题:是我在一家私企从业6年,公司频繁变更公司名字,实质还是同一个,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没上保险?请问,现在因公司经营不好,我一个人要干3个人的活,不能保证正常的休息,所以我想不干了,怎么要补偿,谢谢
律师解答
可要求双倍工资、加班费、补缴社会保险费、若解除劳动关系可要求经济补偿金
根据《[law@119587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law]》第[art@1195874#10,6264244]10[/art]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law@119587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law]》第[art@1195874#82,6264316]82[/art]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law@119587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law]》第[art@1195874#47,6264281]47[/art]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law@114627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law]》第[art@1146270#44,6230212]44[/art]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注意保存证据及仲裁时效
根据《[law@19231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law]》第[art@192316#2,5940112]2[/art]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law@16576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law]》第[art@165767#27,34128]27[/art]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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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5 15:05
可以申请仲裁以维护您的权益。只是您得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作证、工资条等。工作时间由单位举证的,您不用理会。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以挽回您的最大利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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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8 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