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不连续,责任应由不连续背书人承担吗?
问题补充
2017年7月20日,北京某公司作为出票人给河北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收票人为河北某公司,票面金额40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1月20日,承兑人某某银行签章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天津某公司从河北某公司收票后,误将财务专用章及人名章加盖于第一手背书人栏,后于背书栏外、上部空白处手书补记:被背书人,天津某公司,但未签章,河北某公司在手书文字下部补签章。天津某公司作为背书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江苏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接续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山东某公司,山东某公司委托银行收款,银行拒绝收款,理由为,背书不连续。票据背书不连续,责任应由不连续背书人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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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朱律师律师
2020-07-25 10:28
依据我国票据法,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故票据背书不连续,票据持有人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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