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放火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法网律师您好,我朋友的哥哥张某,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案件经过:2018年11月12日9时许,张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翠屏西路某号某饭店内,为索要欠款,使用携带的打火机将桌布点着,后被扑灭,造成桌布损毁;后张某用店内的固体酒精涂抹在衣服上并点燃自己,被店员及时扑灭;张某于当日被民警带至九棵树派出所接受审查。请问律师,我哥的行为是放火罪?还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师解答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哥哥的行为可能涉嫌的是放火罪,而且是未遂的情况,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为没有到达危害不特定对象的程度。当时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作进一步的分析判断。建议你通过我头像上的电话与我取得联系,告知我详细的案情,以便作进一步的分析。
2020-07-03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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