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物品价值46401元会判多少年?
问法网律师您好,我朋友的叔叔胡某,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3年4月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案件经过:2020年4月8日0时许,胡某驾车搭乘被害人于某行驶至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中路与紫竹院路交叉口处时,于某因醉酒下车呕吐。胡某趁机将车开走,窃取被害人于某放置在车后座上的苹果牌MR942CH/A型笔记本电脑1台、索尼牌PCM_D50型录音笔1台及于某携带的被害单位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佳能牌EF70-200mmf/4LISIIUSM型相机镜头1个、佳能7D牌EOS7DMarkII型相机1台、佳能牌EOS5DMarkIII型相机(单机)1台、佳能牌EF24-70mmf/2.8L型相机镜头1个、索尼牌UWP_D11型无线麦克1个。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6401元。后胡某将上述物品出售给他人。现涉案物品均未起获。
律师解答
您好,北京地区,盗窃6万元以上财物,才属于盗窃数额巨大,因此,上述情形仍应在数额较大范围,处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具体的刑罚,还要结合涉案具体情节来定。
2020-07-03 14:45
您好,据您描述,涉案金额46401元,不足北京地区关于盗窃数额巨大的条件,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建议家属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从而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2020-07-0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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