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放火未造成严重后果会怎么判?
问法网律师您好,我同学的表哥李某,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10月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羁押,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事情经过:2019年12月19日18时许,李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某家园N号楼N单元N层至N层步行梯内,使用打火机将放置在此处的床垫点燃,导致该床垫烧毁。2020年2月27日20时许,李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某家园N号楼N单元N层楼道内,使用打火机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点燃,导致该电动自行车烧毁。请问律师两次放火未造成严重后果会怎么判?
律师解答
您好,放火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判刑上也是最高可处死刑的,从该罪的犯罪主体责任年龄是规定在14周岁以上也可看出,对于上述行为的判刑,还要看具体造成的损害后果,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人身安全损失都是衡量的标准。
2020-07-02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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