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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名下重型货车相撞一人致死构成什么犯罪?

3 解答 0 浏览 2020-04-02 19:01
律师你好,2019年4月23日,陈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新郑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南四环北20米处时,与刘某骑电动车沿该路同方向行驶时相撞,致使刘某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 经查,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为某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王某。陈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请问用他人名下重型货车相撞一人致死构成什么犯罪?
律师解答共 3 条
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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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陈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符合我国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 有用 2020-04-03 09:34
张律师
{:($ans['nickname'] ?: ($ans['username'] ?: '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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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用他人名下重型货车相撞一人致死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0 有用 2020-04-03 10:59
张律师
{:($ans['nickname'] ?: ($ans['username'] ?: '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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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新郑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南四环北20米处时,与刘某骑电动车沿该路同方向行驶时相撞,致使刘某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 经查,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为某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王某。交通肇事罪 基础刑 重大事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逃逸 特别恶劣情节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逸 致人死亡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0 有用 2020-04-10 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