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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劳务 北京 塔城地区

在家办公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2 解答 0 浏览 2020-03-20 14:59
律师您好,2017年7月6日,我入职北京海淀某科技公司,同日,某科技公司作为甲方,我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岗位总裁,工作地点北京市,月工资1.2万元,试用期工资9600元。该劳动合同第十条规定,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导致乙方待业状态的,甲方支付乙方的生活费用3000元。2017年12月,某科技公司因办公地点不再续租,安排彭某在家办公,通过电话、微信、钉钉等方式汇报工作,公司支付我2017年12月份的工资。我提供了钉钉日志,证明2017年12月仍在提供劳动,某科技公司认可,但是称2017年12月彭某只提供了2017年12月5日、6日、19日、20日的钉钉日志,其他时间均未提供,属于旷工。我这属于旷工吗?去仲裁能赢吗?
律师解答共 2 条
王律师
{:($ans['nickname'] ?: ($ans['username'] ?: '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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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时提交日志是您的失误,但是只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你确实做了工作,公司一般是不能强行认定旷工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尝试仲裁。
0 有用 2020-03-20 18:30
邱律师
{:($ans['nickname'] ?: ($ans['username'] ?: '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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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能够证明当天您确实有工作,并有邮件/其他工作往来,是可以在钉钉上查询到的,且可以通过钉钉上的异常申诉进行申请。
0 有用 2020-03-24 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