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企业停产停业期间,工资发放会考虑哪些因素?
我于2016年2月入职北京朝阳某机械公司,签署了期限自2016年2月19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我担任生产车间工人,月工资标准9000元。2018年3月,机械公司通过微信群向全体员工发送通知,称因公司合约问题,生产车间于4月1日起停工,全体车间工人待岗,具体开工时间另行通知,待岗期间全体车间工人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该公司向我支付工资至2018年3月底,后未向我支付任何款项,公司违法吗?
律师解答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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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9 16:58
一般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企业不支付的,您可以提劳动仲裁。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擅长民商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建议您电话咨询我们或者来所里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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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