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借调”行为,会导致双重劳动关系吗?
我于2017年4月入职北京某科技集团公司,担任采购部副主任,签署了期限自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劳动合同,该科技集团公司按月向我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8年2月我被派往该公司的子公司管理采购工作,期间工资发放主体、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均未发生变化,亦未签署新劳动合同。2019年1月离职,我和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律师解答
您与科技集团公司签署了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劳动合同,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科技集团公司按月向王女士支付劳动报酬,为您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0-02-29 11:11
您好,企业之间的“借调”行为,可能会导致双重劳动关系。您与科技集团公司签署了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劳动合同,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科技集团公司按月向王女士支付劳动报酬,为您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我在咨询时获得的有关背景材料有限,只能就本案的一些关键点简略向你咨询,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来电咨询详情,获得联系后进一步咨询,也可以直接到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办公大楼(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80号605A)由律师当面详细咨询,也可以就近找本地律师咨询解决,获得你所满意的答复,使你所提问题圆满解决。
2020-03-10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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