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婚生子女的生活费等费用是谁来承担?
2013年2月和老公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领了结婚证,婚后2015年1月生了儿子,现在儿子已经四岁半了,但是随着结婚年数的增加及家庭等各方面等原因,两个人经常发生争吵,于2018年5月两个人离了婚,孩子由我来抚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由谁来负担?
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0-02-23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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