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徕他人销售质量不合格口罩的人员其销售金额如何认定?
2020年1月底,周某(浙江长兴人)等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市场急需医用口罩,便商量通过微信进购医用口罩再倒卖赚取差价。在明知销售口罩的微信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进购了5.6万个口罩。周某等还招徕余某等下线对购得的口罩分装、打包,打包时均发现该批口罩属“三无"产品,且有明显质量问题,仍予销售。周某销售达7.9万余元,余某销售达4.7万余元。对周某的销售金额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对周某作为老板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应以其参与销售的金额以及其招徕员工销售的金额等全部金额予以认定其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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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16:22
应以其行为所涉金额及其员工所涉金额总和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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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12:21
您好,周某在本次犯罪中系“老板”的角色,故,其参与销售的金额和其招徕员工销售的金额等合计一起的总金额为其涉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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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12:31
这些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周某属于犯罪行为的召集者,其涉案金额应该是其参与销售的金额和其招来员工销售的金额等合计一起的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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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