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向监委承认部分犯罪事实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张某系一北京海淀区一培训学校拓展部主管。2014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其伙同他人利用为学校租赁场地职务便利,通过订立阴阳合同方式,将本来学校租的一楼场地私自租赁给与学校有其他业务的另一公司并私下收取该部分租金800余万元。2018年11月16日,张某主动向监委供述了侵占200余万元的事实。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律师解答
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就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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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16:40
您好,依据您所说的,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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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