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员在呼气酒精测试之后,以开车逃跑或其他方式逃避或拒绝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测试,可否单独依据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定罪?
驾驶人员在呼气酒精测试之后,以开车逃跑或其他方式逃避或拒绝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测试,可否单独依据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定罪?
律师解答
目前我国相关法规对醉驾案规定了呼气酒精测试、血液酒精测试和申请重新鉴定三个程序。2011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8条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执勤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第9条规定,“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达到或者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或“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的”或“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则“应当抽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可见,在法律文件的规定上,呼气与血液酒精测试之间的关系层级分明。然而,实践中醉驾案证据收集并非能完全贯彻从呼气到血液酒精测试的两级步骤。司法实践显示,“一些醉驾者逃避处罚的花样繁多,最典型的是在造成事故后先离开现场,等到酒精完全挥发后再投案,而此时司法机关已无法确定其驾车当时的血液酒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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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