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告:***
住址:***
电话:***
被告:常州卓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城控股)
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18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
联系电话:0519-85575858
诉讼请求:1、退还增值税2%差价(18062.0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8日,我购买被告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新城桃李郡商品房(期房)一套。根据合同第五条里第7条:明确注明房屋不含税价款983890元,税率11%,税金108228元。
2019年4月国家发布税率新政策,税率降至9%,开发商拒不退还原告税金差价。今收到新城公司交付通知书,内有发票一张,金额与合同单价,税金不一样。实开税费金额为90165.96元。与合同上税金相差18062.04元。
合同第五条里第6条:税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有效税法规范计算,由买受人承担。
上诉证明税金108228元是由原告支付的,新城公司作为代收税金,理应退还原告差价18062.04元。
鉴于此,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11月**日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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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