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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民事起诉书

1 解答 0 浏览 2019-11-19 12:50
原告:*** 住址:*** 电话:*** 被告:常州卓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城控股) 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18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 联系电话:0519-85575858 诉讼请求:1、退还增值税2%差价(18062.0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8日,我购买被告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新城桃李郡商品房(期房)一套。根据合同第五条里第7条:明确注明房屋不含税价款983890元,税率11%,税金108228元。 2019年4月国家发布税率新政策,税率降至9%,开发商拒不退还原告税金差价。今收到新城公司交付通知书,内有发票一张,金额与合同单价,税金不一样。实开税费金额为90165.96元。与合同上税金相差18062.04元。 合同第五条里第6条:税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有效税法规范计算,由买受人承担。 上诉证明税金108228元是由原告支付的,新城公司作为代收税金,理应退还原告差价18062.04元。 鉴于此,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1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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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nickname'] ?: ($ans['username'] ?: '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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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有用 2019-11-19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