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离开监居场所是否须经同意?
2014年10月,李某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先后二次怀孕均未能收监执行。2016年3月,李某在其租住处,贩卖给未成年人王某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同年4月,李某再次贩卖毒品给王某时被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2.56克。现李某被监视居住。请问,如果李某要带孩子去看医院需要请示公安机关同意吗?
律师解答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监视居住者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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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