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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职工代替其他职工在非本人岗位工作发生事故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
劳动劳务 北京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职工代替其他职工在非本人岗位工作发生事故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1 解答 0 浏览 2019-10-24 20:36
问题补充
卢太塘及其妻子系某纸品厂职工,分别在打浆岗位、包装切割岗位工作。2015年7月9日20时左右,卢太塘在顶替其妻子切割纸箔过程中,其右手手指被切割机锯伤,经医院诊断:1.右拇指软组织挫擦伤;2.右示指近节软组织裂伤;3.右示指长伸肌腱侧束及中间束断裂。9月10日,卢太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9月30日,人社局作出海人社工认字〔2015〕029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卢太塘于2015年7月9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该纸品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请问职工代替其他职工在非本人岗位工作发生事故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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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王律师律师
2019-10-24 21:06
职工代班发生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卢某代替其妻子从事切割工作,只导致具体工作岗位及相关工作内容有所变动,并不能改变卢某仍在工作场所内工作的事实。即使认定卢太塘未经同意私自代替其妻子从事切割工作行为成立,卢某仅是违反了相关企业管理制度,而违反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工伤认定的法定排除情形,不能因此影响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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