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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福建 泰州市

新闻媒体不违背基本事实的批评性评论是否可认定为名誉侵权?

1 解答 0 浏览 2019-10-16 20:42
陈某曾于2003年12月刊登征婚广告,并因此结识罗某,二人后于2004年10月结婚。婚后,陈某并未停止征婚行为,继续与若干通过报纸前来应征的女性密切交往,并因家庭琐事对罗某实施家庭暴力。2005年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6年11月,离婚案件还在审理,某广播电视集团文化旅游频道根据罗某提供的材料,综合对罗某及其周围邻居的采访对话,认定陈某婚内征婚的事实,同时根据法院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所认定的家庭暴力事实,制作并播出了以《我的丈夫在征婚》为标题的节目。节目中,某广播电视集团将罗某化名为卢婷,对陈某是实名报道,但对陈某的面部做了马赛克模糊处理,并对陈某任职所在的学校校牌及其具体工作地点纪委审计监察室进行了拍摄。节目播出后,陈某的同事朋友对其产生质疑。陈某是否可就此要求新闻媒体赔偿名誉侵权损失?
律师解答共 1 条
蒋律师
{:($ans['nickname'] ?: ($ans['username'] ?: '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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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报道内容属实,对相关人员的身份还是进行了一定程度处理,如马赛克等,则不构成名誉侵权。
0 有用 2019-10-17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