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在借款日向出借人支付费用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该笔费用是否从本金中扣除?
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在借款日向出借人支付费用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该笔费用是否从本金中扣除?
律师解答
出借人在出借前收取借款人利息,然后再按借款合同中载明的金额出借借款的行为,虽然与通常在借款时直接扣除利息后交付本金的行为有所不同。但结合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利息性质等分析,该行为实际上是变相的利息预扣行为。利息是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该借款本金所创造经济效益一部分利润转移给出借人。但是,在实践中出借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借款人课以不公平的条件,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对借款人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是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合同法第二百条对此专门作了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借款人均应按照实际借款数返还本金并计付利息。合同法第二百条实际上规定了出借人足额提供借款义务的一项具体内容,即不得预先扣除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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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