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以因果关系为前提?
2016年9月18日,被告胡某驾驶小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沿湾里区招贤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招贤路规划三路口超越其他车辆时,遇由东往西通过该路口骑自行车的原告刘某,双方发生碰撞后,驶至路口西侧,又与被告李某驾驶的小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刘某、李某不负责任。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胡某、李某、甲、乙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12万余元(其中医疗费近5万元)。请问乙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以因果关系为前提?
律师解答
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公益性特征其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交警部门已将当事人的过错和原因力纳入了考量范围,交强险无责赔偿不以因果关系为前提。
2019-10-16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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