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一定是共同债务吗?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是什么?
于某、徐某为朋友关系。2012年12月19日,徐某向于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因生意周转需要,今向于某借取人民币拾万元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结算。借款人:徐某,2012年12月19日”,并注明了徐某的身份证号和电话。2013年3月28日和2013年4月14日徐某按于某提供的同样格式范本向其各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分别借款“伍万”和“贰拾万”。后徐某未归还,于某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徐某与冯某共同偿还35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冯某和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1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6月13日办理离婚登记。上述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朝阳区公安局于2012年6月5日对徐某的赌博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并罚款的处罚决定。2012年至2013年期间,徐某曾多次前往澳门和柬埔寨。除案涉债务外,徐某作为借款人还与他人有多起借贷纠纷。请问冯某需要承担上述债务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一定是共同债务吗?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不是的,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是“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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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18:41